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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我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第二章 面试考官
第五条 考官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国家公务员有关政策、组织人事管理和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主考官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善于组织面试方案的实施和协调其他考官的工作;
(二)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环境,有较高的提问艺术。
第七条 考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评判要客观、公正、准确,独立评分,不打人情分、关系分;
(三)接受定期培训与面试工作考核;
(四)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五)执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八条 考官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
(二)考官资格未经授予机构批准,不被取消;
(三)参加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符合我省《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晋级条件的,可申请晋升考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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