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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德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余飞
每一个法律部门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都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不同的社会的社会时期,社会关系是不同的,需要的法律也就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商法及行政法不能有效的调整这一社会关系,经济法也就顺势而产生。但是,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联系
经济法产生在民商法、行政法之后,可以说游走于民商法和行政法之间,与两者有着密切联系。
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经济法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为民法服务的。[1]二者都立足于市场经济,经济法和民法调整市场经济的不同方面,经济法是在民法不能的情况下产生的,带有公权性的经济法是对私法——民商法的弥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表现在经济法的政府干预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权力和政府干预是行政法规制的核心。如前所述,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经济法的政府干预性使得其与行政法有着密切联系。二者内容有交叉,都对行政权力进行规制,行政法体系庞杂,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各个法律调整也更加细化,经济法也是从行政法的大体系里分化出来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区别
作为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这是其各自独立存在的基础。以下依次分析之。
经济法与民商法之区别。(一)民商法是个人本位法,它保护私人的利益,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虽然近代提出了“权利滥用之限制”,但是民法的价值本位没有改变。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利益的趋势下,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结果优胜劣汰,生产集中,导致垄断。这是因应市场规律的民法规则的必然结果,并且在民法看来也是合法的。但是合法的过程导致非法的结果,垄断的形成表明市场主体不平等、不自由,并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阻碍市场自由竞争。[2]这也就反应了民法在市场经济的无能。(二)民商法是意思自治法,民法的意思自治是私人间的意思自由。民法是微观调自治法而不是宏观调控法。[3]经济法是在宏观上调控经济,对市场竞争关系进行规制。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传统行政关系包括组织行政关系和经济行政关系。组织行政关系由行政法来调整毋庸争论,但是经济行政关系是否由行政法来调整,就是争论的焦点。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由其调整经济行政关系,是经济集权的表现。由经济法来调整经济行政关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在宏观上调控经济。而不像行政法一般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法集权的市场经济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从“大行政法”中分化出的经济法,有着自己特有之特征,行政法是管理行政之法律,就要强制性,单向性。经济法虽然从行政法中分化出来,但是具有典型经济性,其确认和规制国家干预社会经济。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有着联系,也存在区别,经济法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产生,有着独立之地位,与其他法律相区别,也相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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