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11号)精神,根据《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关于组织招聘千名特岗执业医师服务基层的通知》(闽卫人函〔2011〕514号)精神,现就招聘特岗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1.招聘对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2.招聘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良好的职业道德;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及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年龄在18岁以上、40岁以下(1971年10月20日至1993年10月20日期间出生)。
具体详见2011年宁德市特岗执业医师招聘计划所列岗位招聘条件。
二、报名方式
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请携带毕业证书、身份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近期免冠黑白或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于2011年10月10日-20日到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科报名。
三、招聘方式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根据报名情况,采取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简捷有效的方式确定拟聘人选。符合招聘条件的“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可直接聘用为特岗执业医师。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各县(市、区)卫生局通知考生。
四、考核体检聘用
拟聘人员考核、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签订聘用合同等有关手续。
五、有关优惠待遇
经聘用的特岗执业医师,除工资福利外,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再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特别补助费,连续补助三年,按每工作满一年后直接发放给个人。领取特别补助费的特岗执业医师不再享受我省医学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政策。已享受学费代偿制政策的特岗执业医师不再重复领取特别补助费。
各县(市、区)卫生、人事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本次招聘工作。各县(市、区)须于10月底前完成考试工作,并上报招聘人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